問6-2、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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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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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二、送入飲食之次數:
(一)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被告每日收受一次,受刑人每三日收受一次。但經法院、檢察官裁定被告禁止受授物件之被告,機關將依院檢所為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進行管制。
(二)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觀察、勒戒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戒治人,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機關全球資訊網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三)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三、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