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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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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預約)律師及辯護人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5
  • 資料點閱次數:3508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一、申請方式:
(一)現場辦理:
請於上班日之上午 08:30 時至 11:00 時及下午 13:30 時至
16:00 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機關總務科提出申請,再由本所值勤人員安排空檔時段辦理接見。
(二)電話預約:(連絡電話[總務科]:049-2241876#分機 125,傳真:049-2241879)
1.申請律師、辯護人預約接見限已完成委任程序者。
2.請於預定接見日之前一個上班日 16:30 前傳真「律師、辯護人
接見預約申請單」,並再以電話確認本所受理狀況。(例如:11
月 11 日僅可預約 11 月 12 日接見,不得預約 11 月 12 日以後之
日,但不含例假日)
3.經與本所確認完成預約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至少 5 分鐘
前攜帶「律師、辯護人接見申請書」及「應備文件」至本所報
到,如逾預約接見時間 10 分鐘將不予保留預約接見時段,需按
現場辦理方式重新申請接見。
4.完成該次律師、辯護人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申請。
5.未依預約日期前來接見,半年內達 3 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
見日起 6 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三)律師遠距接見:(連絡電話[戒護科]:049-2241876 分機 207)
1.申請遠距律見一律以電話方式預約,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2.律師申請辦理遠距律見以曾親臨本所辦理過該收容人律師接見
者為限,且非禁見被告。
3.遠距律見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下午 14:00~16:30,共分 5 個時段,
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申請辦理遠距律見須於申請時段前 7 日辦
理,本所審查核准後,承辦人會以電話回覆確認排定之日期及時間。
4.非辦理登記者,不得代理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遠距律見。
二、 應備文件:
(一)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
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二)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
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
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三)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
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四)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
識別身分之文件。
(五)通譯人員:通譯人員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一般外國籍被告
時,除應出示足資識別通譯人員身分之文件外,亦應出示以下文
件之任一種:
1.「繫屬法院或檢察署同意之證明文書」。
2.「司法、檢查或其他公務機關建制之通譯列冊名單」。
3.「通譯人員培訓課程之完訓證明」。
4.「辯護人攜同通譯人員接見切結書」。
如申請接見對象為羈押禁見被告時,則以出示繫屬法院或檢察署
同意之證明文書為要件。
(六)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
委任文書,俾利本所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
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
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本所查驗。
三、 機關單一窗口連絡方式:戒護科,連絡電話:049-2245622
四、 注意事項:
(一)未受委任之律師,僅得現場辦理委任程序;禁見被告得由所方協
助遞入委任狀予禁見被告簽名捺印,未受委任之律師不適用預約方式辦理。
(二)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
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三)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四)不得有違反律師規範之行為。
(五)目前基於戒護安全考量仍不開放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及其他可
連結網路之通訊電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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