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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資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10
  • 資料點閱次數:1108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資訊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辦理。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申請查閱注意事項:

  (一)申請查閱人資格: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為限。

  (二)查閱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2.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3.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查閱資料應遵守事項:

    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 () 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其應遵守事項如下:

    1.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2.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3.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4.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5.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四)申請查閱之限制:

    1.申請書應經申請人簽名具結。

    2.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申請查閱時,應遮蓋申報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通訊及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門牌號碼或汽車牌照等資料。

    3.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4.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

    5.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

    6.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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