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7-4、入矯正機關可以攜帶子女嗎?飲食及生活用品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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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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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入監(所)及在監(所)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監獄(看守所)得准許之。其中,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監獄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監獄得准許之。子女隨母入監(所)最多至滿三歲為止。但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在監(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最多得延長在監(所)安置期間至子女滿三歲六個月為止。
二、收容人攜帶子女之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等,均應自備;不能自備者,由矯正機關給予或供用之。
三、本署與民間企業攜手推動「強化矯正機關攜子入監處遇措施合作方案」,協助各矯正機關進行攜子入監各項處遇改善,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及盤點各矯正機關保育室空間及設施設備之現況,確保各機關保育室具備基礎需求之軟硬體設施(備)及教具(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