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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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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與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5
  • 資料點閱次數:1746

一、依新修正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12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

  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

  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

  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配合上開修正規定,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供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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