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血管疾患已成十大死因第二位,而《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14條之1,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AED),除了有效的實務操作再加上(CPR+AED)訓練,包括基本救命術概述、心肺復甦術及呼吸道異物梗塞、自動體外電擊去顫器操作等,可有較降低心血管意外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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