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我國飲食習慣多元,食材組合變化性大,且不同國籍、地區之飲食文化亦有差異,菜餚之內涵尚難排除米、麵等主食,爰本所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辦理接見送入飲食,不排除含有米、麵等主食菜餚。
惟如本所認外界送入之飲食符合「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時,仍得限制或禁止送入,以維護機關之秩序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