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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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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14、請問受刑人保外醫治條件及申請程序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6
  • 資料點閱次數:2141

答:

一、保外醫治之條件:

(一)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經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條之一般保外醫治規定。

二、保外醫治程序可分為一般保外醫治及緊急保外醫治等2種,分述如下:

(一)一般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書等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經審核核准後,通知受刑人親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相關事宜。

(二)緊急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書、病危通知書等證明文件,由機關首長核定,並函請檢察署依職權處分,再通知受刑人親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相關事宜,完成後函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三、受刑人保外醫治條件、辦理程序及審查作業流程:

(一)受刑人病況符合監獄行刑法第63條規定,且符合「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其保外醫治:

1.罹患致死率高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2.衰老或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障礙嚴重而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醫治照護。

3.病情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住院治療。

4.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

5.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

6.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二)機關辦理程序與審查:

1.各矯正機關於陳報保外醫治前,須戒送受刑人至醫療機構就診或住院,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診斷書、病歷摘要),並先參酌醫囑,以及評估下列各種情形:

(1)病況嚴重性

(2)疾病治療計畫

(3)生活自理能力

(4)親友照顧能力或社福機構安置規劃。

2.在前項評估中,必要時,監獄得委請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協助評估。

3.受刑人向監獄請求保外醫治者,監獄需交由醫事人員,依其病況是否符合「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各款情形之一者、於陳報保外醫治前,須戒送受刑人至醫療機構就診或住院,取得診斷書、病歷摘要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參酌醫囑評估其病況嚴重性、疾病治療計畫、生活自理能力等規定審酌辦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受刑人。

(三)綜合上開情形判斷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63條之保外醫治構成要件。又除有緊急情形得由機關核准辦理先行保外醫治外,其餘依法均須由機關陳報「保外醫治報告表」,詳述其病況、疾病治療計畫、生活自理能力、親友照顧能力或社福機構安置計畫等,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辦理。

四、被告如罹重病,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由機關檢具診斷書等資料,報請該管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處理。是以,被告尚無保外醫治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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