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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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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2、被除籍之收容人,如何恢復戶籍,以辦理投保事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5
  • 資料點閱次數:1303

答:

一、持中華民國護照入海關者:

(一)提供護照資料內頁(基本資料與相片頁)及最近一次蓋有海關入境章戳頁面之影本。

(二)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1份。

二、非持中華民國護照入海關者:

(一)由收容人親友備妥收容人委託書、在監證明、2吋彩色照片1張、身分證影本等文件,以及規費400元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辦入國許可證副本,再寄予收容人。

(二)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1份。

(三)收容人備齊上述文件,書寫報告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機關函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恢復戶籍,再依規定辦理健保投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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