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6-2、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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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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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送入飲食,種類以主食、水果、菜餚及餅乾為限。
二、送入飲食之次數:
(一)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被告每日收受一次,受刑人每三日收受一次。每一送入人送入飲食,每日以一次,並以一人為限。但送入人為同一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者,不再此限。而經法院、檢察官裁定被告禁止受授物件之被告,機關將依院檢所為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進行管制。
(二)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觀察、勒戒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戒治人,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機關全球資訊網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三、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