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6-5、機關拒絕民眾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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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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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
一、未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有關時間、種類、數量(額)、次數、程序等規定辦理。
二、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三、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四、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五、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