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9-1、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8
- 資料點閱次數:2205
答:
一、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返家奔喪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死者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登記)。
(二)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出殯)前2日。
四、「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
(https://www.auth.moj.gov.tw/lp.asp?CtNode=57&CtUnit=6&BaseDSD=21&mp=4)(採憑證作業)
(https://eservice.moj.gov.tw/ct.asp?xItem=125404&ctNode=23461&mp=275)(採非憑證作業)
五、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