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醫字第1100600289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發展,為降低染疫風險,律師(辯護人)得利用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方式辦理接見。
二、禁見被告不適宜辦理行動接見,請以現場或遠距接見等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