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為兼顧收容人親情聯繫及防疫需要自110年8月9日起有限度開放辦理一般接見及相關防疫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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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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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所為兼顧收容人親情聯繫及防疫需要自110年8月9日起有限度開放辦理一般接見及相關防疫管控措施。
依據:依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4400號及110年8月5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504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0年8月9日起開放辦理一般接見,每位收容人每週接見1次為限; 被告或受刑人依累進處遇級別每週可辦理2次以上者,得以通訊設備接見方式辦理。
二、收容人於新收隔離期間者(入所未滿14日),一律使用通訊設備之方式辦理接見。
三、收容人一般接見對象以其親屬或家屬為原則;接見人以1窗(桌)1人為原則,如攜帶未滿12歲兒童或因其年邁、具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有需他人協助之情形,得再增加1人。
四、辦理接見、送入財務等事項時,應全程正確配戴口罩、嚴格遵守社交距離,禁止飲食及碰觸他人;外界臨櫃送入飲食、物品及金錢,或於合作社外門市購物,以辦理接見者為限(禁見被告每週1次為限)。
五、辦理接見者應配合本所各項防疫管控措施,經說明、勸導仍不配合者,將依監獄行刑法第69條第2項等矯正法規,拒絕其接見。
六、為維護收容人身體健康及降低家屬舟車往返辦理接見路程期間染疫之風險,請多利用遠距接見或行動接見等方式辦理。
七、後續辦理方式、情形如有異動將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