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所自110年10月25日起調整一般接見及相關防疫管控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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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鑒於國內疫情逐步趨緩,本所為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之力量及提升親(家)屬辦理接見之便利性,自110年10月25日起調整一般接見及相關防疫管控措施。
依據:依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19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638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0年10月25日起收容人為累進處遇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被告等依法每週可接見2次以上者,每週以接見2次為原則;收容人為累進處遇第四級之受刑人、受觀察勒戒人等依法每週可接見1次者,每週以接見1次為原則,並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
二、一般接見人數,「每次不得逾3人」;遠距接見每次人數不得逾2人。
三、辦理接見、送入財務等事項時,應全程正確配戴口罩、嚴格遵守社交距離,禁止飲食及碰觸他人;外界臨櫃送入飲食、物品及金錢,或於合作社外門市購物,以辦理接見者為限(禁見被告每週2次為限)。
四、接見相關防疫控措施依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4400號函、110年8月5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5040號函、110年10月1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5900號函及其他防疫相關規定辦理。
五、為維護收容人身體健康及降低家屬舟車往返辦理接見路程期間染疫之風險,請多利用遠距接見或行動接見等方式辦理。
六、後續辦理方式、情形如有異動將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