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變賣本所報廢公務車1輛,請廠商踴躍參加估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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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變賣本所報廢公務車1輛,請廠商踴躍參加估價。
依據:
-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和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17日(88)工程企字第8807994號解釋函,機關變賣財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依據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三點規定,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奉准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者,得由執行機關以議(比)價方式讓售。第四點:有關賸餘價值認定,估價由執行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自行估定。2.委託估價。
公告事項:
- 依相關規定,本所採公開委託估價方式辦理,將報廢車輛估價清單(如附件1)上網公告於本所網站,邀請廠商進行估價。
- 公告日期:自111年9月21日起至111年10月5日止。
- 截止收件時間:111年10月5日下午5時止。
- 有意參與比價之廠商,請於本公告日起逕至本所網站,下載並填寫估價清單,以郵寄掛號(自行評估送達時間)或專人送達至本所(540229南投縣南投市嘉和一路1號,總務科詹小姐收)(需密封完整),逾時寄達者,均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 比價時間及地點:111年10月6日上午10時,在本所2樓會議室比價,本案以最高價者得標,價格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 參與比價:廠商需具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並提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以確保車體妥善回收處理。
- 本次標的物係報廢公務小客車(已依規定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作業繳交車牌),以現況交付,買受者無物品瑕疵請求權,應於得標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辦理全額繳款並完成清運,完成後提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相關資訊予本所。清運人力、搬運機具所需費用由買受人自行負擔,不得異議。
- 標的物附圖僅供參考(附件2),買受廠商可事先聯繫本所人員陪同下安排時間查勘標的物現況(聯絡人:詹小姐 電話:049-2241876*126)。若未到現場查看或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異議或請求補償
- 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或漏未記載,以本所網頁公告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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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照片.pdf402 KB 111-09-20 下載次數:148
- 公告.pdf753 KB 111-09-20 下載次數: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