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0-1、一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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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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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指定之處所同住。
二、對象: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
三、要件: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9分以上。
四、期間: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以每月1次,每次不逾7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每次得准延長1日至3日。
五、申請程序:符合條件之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應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等文件。機關對申請者核實審查,並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後,辦理與眷屬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