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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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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2-1、請問應如何申請收容人「在監(院、所、校)證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8
  • 資料點閱次數:2225

答:

一、申請要件:收容人因須辦理兵役手續、財產繼承、助學貸款、學雜費補助、農保及勞保與健保事宜、低收入補助、殘障補助、老人年金、老農年金及國民年金補助、房屋車輛過戶、離婚協議、子女教養…等事項,需申請在監(院、所、校)證明者。

二、申請在監(院、所、校)證明書時,應由收容人本人提出申請。另如家屬前來申請,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並經收容人事先同意書寫報告申請,始可發給證明文件。

三、作業程序:由收容人自行書寫申請報告或依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經核可用印後,發給在監(院、所、校)證明,再由指定之家屬領回或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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