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回首頁

:::

問13-2、夫(妻)因犯罪被判刑入監執行,要與其離婚,如何提出申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8
  • 資料點閱次數:2540

答:

一、夫妻有一方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者,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之訴訟。

二、收容人與配偶協議離婚後,由收容人填寫正式(經機關長官簽核)報告單述明離婚意旨,並申請在監(院、所、校)證明,再填寫離婚協議書與委託證明書。上述資料完備後,收容人配偶可持資料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三、另亦可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並說明夫()在某矯正機關執行,戶政人員會與該矯正機關之戶政事務所聯繫,委請代辦離婚手續。此外,戶政事務所會函請矯正機關配合辦理,並提供辦理離婚手續所需之相關資料。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