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回首頁

:::

問14-3、請問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期間各需要多久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8
  • 資料點閱次數:4901

答:

一、觀察勒戒的期間不得逾二月。強制戒治的期間為六個月以上,直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時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勒戒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勒戒之情形,經醫師研判觀察受處分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陳報該管檢察官准予停止受觀察勒戒之處分。

三、受戒治人接受戒治處遇屆滿六個月後,經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之停止戒治評估後,認為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者,戒治所得檢具事證,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後,辦理出所。

四、家屬不能自行向檢察官申請辦理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分。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