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4-4、請問觀察勒戒費用如何計算與繳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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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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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受觀察勒戒人每人每日之勒戒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一)伙食費及用費:
1.成年受觀察勒戒人每人每(勒戒)日新臺幣(以下同)67元(澎湖、金門、綠島地區為78元,馬祖地區為107元)。
2.少年受觀察勒戒人自106年2月10日起每人每(勒戒)日90元(澎湖、金門、綠島地區為90元,馬祖地區為107元)。
(二)藥品材料費:每人每(勒戒)日33元。
(三)尿液篩檢材料費:每人每次200元。
(四)診療費:每人每(勒戒)日40元。
(五)其他受觀察勒戒人在勒戒處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以個案實際支出為計算依據。
二、勒戒費用免繳之情形:
(一)自首:依裁定內容記載為憑。
(二)貧困:欲申請免繳勒戒費用者,應於勒戒期間,或勒戒處所催繳期間,或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期間,提出現時貧困無力負擔之證明文件(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可就未繳納部分之費用申請免繳;但已繳納(扣繳)部分,則不予退還。
三、繳交方式:
(一)出所後:家屬或受勒戒人出所後欲繳納勒戒費用,可至原執行機關總務科繳納,或利用郵政劃撥方式繳納(受勒戒人出所時執行機關會告知劃撥帳號),劃撥時請於通訊欄註明受勒戒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執行中:受勒戒人執行中,除依規定應自保管金中扣繳費用之方式外,若欲自願先行繳納勒戒費用,可以書面方式表明,執行機關會依程序辦理勒戒費用之收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