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本署於 100 年 10 月 1 日指定新店、臺中、高雄、臺中女子與高雄女子戒治所、臺北女子、臺東、花蓮、澎湖與金門看守所,及臺北、臺南與高雄少年觀護所等 13 所附設勒戒處所。各法院及檢察署對到案之受觀察勒戒人將直接送至各勒戒處所執行,或暫時收容於原來之勒戒處所,並於一週內再行解送至各專責勒戒處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