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5-4、受刑人假釋的期間與效力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8
- 資料點閱次數:2046
答:
一、假釋期間:
依刑法修正有下列三種情形:
(一)適用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20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出監後所剩的刑期。
(二)適用86年11月28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15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出監後所剩的刑期。
(三)適用83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以假釋後10年為期,有期徒刑為其出監後所剩的刑期。
二、假釋效力:
假釋出監後,於假釋期間未經假釋撤銷者,其未執行的刑期,以已執行論,即原宣告之刑視同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