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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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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5-9、何謂縮短刑期,相關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8
  • 資料點閱次數:2998

答:

一、縮短刑期係指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行狀良好,依法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以促其改悔向善的處遇制度。

二、一般監獄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3級以上,每月成績在10分以上者,即可縮短刑期。第3級每月縮短2日、第2級每月縮短4日、第1級每月縮短6日。

三、外役監受刑人自到監之翌月起,無工作低劣、不守紀律或降級處分之情形者,每執行 1 個月即依下列日數縮短刑期。第4級或未編級者每月縮短4日、第3級每月縮短8日、第2級每月縮短12日、第1級每月縮短16日。

四、殘餘刑期不滿1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

五、受刑人已縮短之日數即不必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已縮短的刑期不得回復,但外役監獄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獄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的日數,應全部回復。另假釋經撤銷者,其在外役監獄執行時所縮短的刑期,亦應回復,故仍要執行其已回復之日數。

六、累進處遇以縮短後的刑期計算 因縮刑變更類別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重新核算,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按比率予以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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