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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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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5-10、如何聲請辦理易科罰金?有任何規定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8
  • 資料點閱次數:2599

答:

一、符合刑法第41條規定者,可向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易科罰金之聲請,條件如下:

(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依判決書所載為準),易科罰金。但如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檢察官得不准許。

(二)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二、得易科罰金者,請向檢察署繳納罰金,如未能一次繳清罰金,亦可向檢察署聲請分期繳納。

三、已服刑之收容人欲易科罰金,可由親屬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赴執行之檢察署聲請;如收容人保管金充足,亦可提出書狀向檢察署提出易科罰金聲請,以扣除保管金之方式繳納罰金,以期早日返家。

四、如有易科罰金相關問題,得以電話洽詢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獲得合宜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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