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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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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辦理檔案電子儲存,應參照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有關規定,採用適當之電子媒體及儲存格式,並宜採唯讀方式儲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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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辦理檔案電子儲存,應參照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有關規定,採用適當之電子媒體及儲存格式,並宜採唯讀方式儲存之。